首 页
|
新闻记事
|
报 班
|
名 师
|
留 学
|
高 考
|
成 人
|
少 儿
|
远程教育
 
  热门频道: 四六级即将开班、新概念一至四册即将开班、留学直通车常年开设、远程教育常年开设报名热线:1300102795
 
成 人
 
 
 
 
信息搜索
 
   
 
推荐信息
 
 
·暂无信息
 
 
热点信息
 
 
·暂无信息
 
 位置: 天天教育网 >> 成 人 >> 学习方法 >> 正文  
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侵权民事责任
 
编辑:admin     更新时间:2008-10-28      阅览: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简称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2.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理由

  1.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即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侵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区别原因和条件: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即合乎规律、必然的联系,具有因果关系的逻辑性;

  如果原因和结果之间仅存在偶然的联系,行为只是发生损害结果的条件。

  例如:往地下扔烟头引起火灾。

  区别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引起,为"多因一果".在众多原因中有的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有的起次要的、非决定性作用。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对于正确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质量不合格种子导致农作物减产。

  主要原因:种子发芽率低;

  次要原因:农民第一次使用经验不足;

  气候原因;

  施肥不当;

  管理不充分。

  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通过其他人行为的介入,而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例如:罐头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

  直接原因:罐头食品本身含细菌超标,密封不严;

  间接原因:冷藏室温度超标;

  停电导致冷冻间断;

  直接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间接原因不一定是次要原因。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主要意义在于,揭示损害事实发生的客观过程,以便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正确认定责任的大小。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时,一般以有无过错为必备条件,而不以故意或过失论责。但是,在混合过错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确定侵权人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①关于推定过错:如前所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为加害人的行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推定过错的方法,只适用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况。

  ②关于共同过错: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均有过错,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过错造成侵权的,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分担民事责任的大小。

  ③混合过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既有加害人的过错,也有受害人的过错,即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混合过错的情况,应当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如何分担民事责任。

  ④一般过错:又称一般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⑤重大过错:又称重大过失或粗心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中,区分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对于确定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2.免责理由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民事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撞了白撞"

  (3)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是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如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第三人过错

  行为人本身没有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不具备主观过错要件,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用餐被爆炸的卡式炉烧伤。春海餐厅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生产不合格卡式炉的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职务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点:职务行为

  后果:国家机关承担责任

  (2)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狭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责任——非违约责任

  责任人: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

  全部财产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9)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过错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合作伙伴 | 广告服务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源码天地
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业务楼505A 邮编:100816 电话:010-65648078 010-65648079 010-65648076
邮箱:kefu@moe.edu.cn 京ICP证050411号